澳门税收制度介绍,澳门公司税务申报
澳门公司税务制度
任何公司或个人,只要是在澳门境内进行工商业活动,即会产生澳门的税务申报及缴纳义务。在澳门经营公司,通常只有三大种税缴纳:分别为所得补充税(利得税)、职业税(薪俸税)及房屋税。
1、A组
(1)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资本额超出澳门币100万元、或过去3年平均利润达澳门币100万元以上
(3)自愿选择作为A组纳税人
(1)任何个人企业主
(2)有限公司资本额低于澳门币100万元
(3)过去3年的平均利润低于澳门币100万元
澳门公司所得税申报缴纳
所得补充税属累进税,可课税收益在澳门币32,000元或以下,获豁免缴纳;介乎澳门币32,001元至300,000元者,税率由3%至9%,在澳门币300,000元以上,税率为12%。
不论A组还是B组纳税人,每年都需要向财政局递交收益申报书,申报上一年度的营业情况。纳税人应于下列期限内向财政局递交每年的税项申报书:
每年四月至六月份申报上年度收益。
每年必须填妥及签署表格M1(详细版)并由澳门执业会计师复检及加签表格(没有规定必须出具审计报告,因为表格M1(详细版)都已经要求填上公司的营运收入/支出等信息,相等于审计报告的内容。如阁下要求准备审计报告亦可)。完成后交回澳门财政局办理。
须于每年二至三月份申报上年度收益。
填写的表格M1(简易版)及不需提交财务报表或准备审计报告。
一般情况下,澳门财政局会将应纳所得税税款平分,让纳税人分两期缴纳。
如所得补充税应缴税款超过澳门币三千元者,将在九月及十一月份平分两期缴纳;如所得补充税应缴税款不超过澳门币三千元者,应在九月份内一次过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