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公司税务申报
菲律宾《综合投资法典》,是规定菲律宾投资鼓励措施的主要法律,对于投资政府年度《投资优先计划》(IPP)中所列的优惠或先导产业的经济实体给予财政鼓励。这些鼓励措施包括所得税免税期限、税收抵免与免除、关税豁免和/或优惠税率。一些特别法律亦会针对特殊行业,例如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和经济区中的企业,规定相似的鼓励措施。
某些企业诸如专有非营利教育机构,非营利医院,影片的非居民、出租人或发行人,船舶、飞机、机器设备及其他设备的非居民所有人、出租人,可以享受低所得税税率。此外,非股份制非营利教育机构可同时享受所得税和不动产税的豁免。
1.不需交纳预提税(Withholding Tax)的,提交收人证明,并填 写BIR表2304 (如果满足减免条件);
2.税收减免的,填报BIR表2307 (如果满足相关条件);
3.税收减免备忘录(如果满足相关条件);
4.国外税收减免(如果满足相关条件);
5.如果税收返还有调整,返还前期返还税收;
6.账户信息表格(AIF)和独立的注册会计师(CPA)和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上一年税收应返还数额(如果满足相关条件)。
某些企业可在菲律宾投资委员会(BOI)、菲律宾经济区(PEZA)和特殊经济区管理机构登记,以利用政府的鼓励措施。如一家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0%,且其项目在当年度《投资优惠计划》中,则其可在菲律宾投资委员会进行登记。优惠投资领域指菲律宾投资委员会在《投资优惠计划》中列明的经济活动,并可被进一步分为先导领域和非先导领域。
某些可由在菲律宾投资委员会登记的企业所享受的财政鼓励措施包括:
1.所得税免税期限;
2.免除进口备件时的税费;
3.免除码头税和出口税费;
4.降低资本设备、备件和配件的税率;
5.抵免原材料的税费;
6.额外扣除应纳税收入,例如扣除劳务费用以及扣除必要和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