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基金,卢森堡基金介绍
1、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
UCITS第一部分,符合该法令规范的投资基金可持“欧洲护照”,在欧盟各地自由营销。也就是说,基金一旦在某一欧盟国家成立,就能在欧盟全部成员国销售。这一方面节省成本、缩短上市时间,另一方面也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欧洲大陆的经销能力大大增强。
非UCITS基金被列为另类投资基金,在卢森堡设立另类投资基金可以采用下列投资工具:
其规定项下的投资机构需在每一个目标市场所在成员国审批,需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审批后方可发行相应基金,可面向公众出售,它不能获得“欧洲护照”但它的可投资的资产类型、可采用的投资策略、风险分散规定等方面的灵活度更高。
是一种对资深投资者特别具有吸引力的工具。SIF法律允许基金迅速投入到所有现有资产市场,而且风险分散的限制也比较灵活,操作灵活,面对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投资额达125万欧元以上的投资者。它可通过资本、债务和隐蔽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风险资本投资公司,是专为私募股权和风险资本投资设计的受监管、财政效率高的结构。无投资多元化规则,无贷款或杠杆限制,最低股本为100万欧元,公司以债务或资产形式进行风险投资,投资不必上市,由CSSF审批并受其监管,其资产必须托管于某一卢森堡金融机构。
面向私人财产管理,并不要求股东之间存在家族关系。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形式设立,适用于普通公司法,注册不需事先审批。SPF投资范围可包括股份、基金、期货券和结构性金融产品等,但不得直接进行房地产投资、提供贷款或涉及其他公司管理,通常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其股份不得公开发行。
SOPARFI为卢森堡特有控股公司, 除控股或业务,还可从事其他工商活动,如贷款(同一集团内)、房地产、 专利开发管理。它按一般商业注册进行,其章程中拟定的工商活动需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RAIF区别于SIF和SICAR等受监管基金,RAIF在发行前无须经CSSF事先审批,这使得新基金可以迅速设立并进入市场。其次,RAIF不受CSSF直接监管,而是仅由其任命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间接监管。因此,RAIF架构不仅能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同时还能让基金管理人扩大其基金产品的销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