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核心功能优势以及涉及的税收
离岸信托是很好的财富保值传承的工具,因此很多高净值人士在管理财富的时候会选择设立离岸信托,被富裕阶层欢迎的离岸信托的核心优势是什么呢?首先是资产有保障,可以解决生意上、婚姻中带来的财务困扰。其次是隐私保密。
当资产被放入信托后,该部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已经从信托成立人转移到了信托受托人名下,而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资产也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这部分资产既不会体现在信托成立人的资产负债表里,也不会体现在信托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里。而信托受托人虽然是该部分资产的法定所有人,但其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因此信托内的资产也独立于信托受托人自己的资产。所以如果将来信托的成立人或者受益人发生债务上的纠纷,就不会影响到已经放入信托的这部分资产了。
保密性是富人阶层的核心诉求之一。而自古以来就有一些安排和工具, 以求尽可能地保护对高资产人士的个人以及财产信息的私密性。适当设立的信托,是可以达到合法保密的目的的。
离岸地是家族的“避税天堂”,离岸地的立法往往对离岸信托有特别优惠的税收政策。有的对非本国居民不征税,有时还享受固定期限内税收优惠或者豁免。当高净值客户考虑移民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的负担,包括支付不动产购置、教育费用、规避遗产税等。
离岸信托涉及的税负
若委托人选择通过设立海外公司架构的方式来实现信托资产的管理,那么即使海外公司被中国税局认定为单纯壳公司,但委托人将持有的壳公司装入离岸信托,则壳公司的持有人变成信托,而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委托人。
那么,中国税局能否引用新个税法的反避税条款来认定离岸信托无合理需要故意不分配利润或少分配利润,从而直接对委托人征税呢?
在离岸信托有效设立的前提下,中国税局穿透离岸信托,引用反避税条款直接向中国居民身份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征税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设立信托时不宜保留过多权利(尤其是根据离岸地法律不宜保留相关权利的),也不宜把委托人设定为唯一的受益人,授予信托资产时须确保资产在委托人名下且可以自由处分,以避免离岸信托的有效性被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