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利得税申报指南
香港利得税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利得税纳税对象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利得税税率
1)一般税率(适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法团:16.5%。
法团以外人士:15%。
2)两级制税率(适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法团以外人士: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利得税申报方式
1、零申报在税务局要求申报的评税年度内,公司没有任何商业交易,包括任何银行进出、收取任何收入或支付任何费用。
一般而言,零申报只适合成立公司后从没开业营运或已终止业务及准备结业的公司。
2、做账审计保税(使用范围广)
1)中国大陆并未要求所公司有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税审报告,一般亏损严重情况下税务局要求做,正常情况下并未做强制性要求。
2)香港公司在申请利得税申报时,如不是零申报,就必须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再根据所出的利润报税。
3、离岸豁免(使用范围小)
1)跨境企业申请离岸豁免可能相对大一些。
2)申请离岸豁免条件: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