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是否有业务和利润是否来自海外的判定

发布日期:2023-03-03
来源:博大资讯

香港公司是否有业务如何界定

1.若香港公司出租任何物业,即会被视为经营业务。除非香港公司是将物业分租,便不会被视为经营业务。换句话说,由物业持有人出租,而该人士并非一间公司,便不会被被为经营业务。但是,香港税务条例中的定义非常模糊,因为这条文只是列明以上所提及的事项,而涉及真正的范围可能更加广泛。如香港税务条例规定,某人若将物业分租,一般不视为经营业务,但这个出租人人必须缴纳物业税。


2.香港公司只是拥有其他香港公司的股份,不论该香港公司是否参与其他持股香港公司的管理工作,不论是否盈利,也会被视为经营业务。


3.当香港公司获得源自香港的收益时,确定该香港公司是否有经营业务便成为最重要的一环。如果是在经营业务,便须按照扣除有关开支后,净利润缴纳香港公司利得税。


4.香港税务局在《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中规定,香港公司纯粹存放款项不会构成经营业务,但超出“纯粹被动的默许”范围的业务活动便可能构成经营业务。


因此,香港公司如果仅有存款,而没有进行经营活动,就必须要提出存款没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的证明。而这一证明最好的材料,即香港本地银行账户的月结单。


香港公司利得如何判刑来自海外

确定香港公司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1.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3.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4.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 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5.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6.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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